新破產法 逃債無門

張冬凝會計師

----- 信用卡銀行的嘉年華會開始 -----
---- 也是美國大眾惡夢的開始 ----

新的破產法案終于通過立法,這是信用卡銀行的嘉年華會的開始,也是美國大眾噩夢的開始。

經過一陣熙熙嚷嚷之後,在今年四月十四日(2005),美國眾議院以三百零二票對一百廿六票的比數,將最新的破產法案通過了。自此,新破產法終於塵埃落定,依照美國的憲法規定,任何法案即使參眾兩院都已通過,還必須由美國總統簽署,方始成為美國的正式法律。不過,這一點不勞讀者費心,布希總統已然在四月二十日,迅速簽署而成為美國正式的法律。大家常說,政府的公文,一向如同牛步,可是以美國新破產法這次立法,一佚到美國總統簽署,卻是坐了雲霄飛車。二十五年以來,美國最大幅度的破產法改革簽字立法,而美國的信用卡銀行,已然成為這一場戰役的最大贏家。

美國持有信用卡的人數,大約是在全國人口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換言之,這個法案的通過,直接影響到了二億的人口(美國二〇〇〇年人口普查,美國人口是二億八千六百萬人),在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五日的世界週刊上,筆者曾經為此寫了一篇報導:“美國破產法修正案,如何影響芸芸眾生”,對於新破產法法案,其中最大的殺傷力——信用卡的債務的影響,做了極詳盡的報告。而這一次,被美國布希總統簽署的新破產法,和四年以前通過的破產法案,除了少許的差異以外,基本上是新瓶裝舊酒,時空倒轉四年以後,最大的區別是二〇〇五年的國會參眾兩院,都是共和黨的天下,再加上一位共和黨的總統,所以新破產法法案一路勢如破竹,自是不在話下。

對於最新通過的破產法而言,在國會裡同樣的也引起不同的爭論,贊成此一破產法的議員認為,濫用信用卡帶給人們的好處,需要用錢的時候,該刷卡的刷卡,等到債台高築,再申請破產,一走了之。

談起破產法,毋庸諱言的是,在美國確實有許多人,懂得找法律的漏洞。美國50州,每一州的法律寬鬆不同,自然懂得找法律漏洞的會計師或是律師就可以在法律的漏洞中,找到一些間隙,在維吉尼亞州,破產人養馬者,在破產後,可以留下一匹馬,只是法律上沒有規定,這是一匹古道西風瘦馬,還是一匹價值數百萬美元的阿拉伯賽馬的名駒。

另外一個例子,在德克薩斯州以及佛羅里達州,破產人宣告破產後,可以保留自用的住宅,只是法律沒有定下此一住房價格的上限,所以,數年前Tyco公司的總裁,在宣告破產後,仍然可以保有他在佛州伯卡(Boca Raton)價值一千八百萬美元的豪宅,記得當此一新聞被美國電視以及報紙媒體炒的轟轟烈烈的時候,某一家電視台還雇用直昇飛機,在豪宅上拍攝,當然你電視台照拍,我孤家寡人照住,法律也奈我不得。記得初來佛州時,曾向美國友人感嘆佛州人怎麼會如此有錢,筆者的洋朋友糾正筆者說,不是佛州人有錢,是有了錢的人才到佛州來的。也因為有如此的漏洞(當然佛羅里達州還有重多其他的法律漏洞),再加上佛州沒有州和市的個人所得稅,自然成了美國人避稅的天堂。此是後話,此處暫且不提。

至於反對此一破產法的議員認為,當破產人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之時,大多是人在債中,身不由己,絕大部分的債務人,都是為情勢所迫,所以破產為這些社會上財務的弱勢者,開了一條生路,民主黨的柯林頓總統曾經指出,這一類的法案,給人民帶來不公平的財務負擔,所以在柯林頓總統任內最後一週,曾經否決了一個類似的法案,使這一個對信用卡持有人的夢魘的法案,至少再推遲了七年,只是時轉星移,這個冤魂不散的破產法案,終於再度成功的投胎到了我們的社會。

美國民主黨老牌參議員愛德華甘迺迪(Edward Kennedy)是這個破產法案反對最力的議員,只是如今美國朝野,共和黨大行其道,即使有甘迺迪總統的親弟弟的背景,也是“微臣無力可回天”了。

反對破產法的人士相信,絕大多數的破產者,都是在經濟上屬於中低級的弱勢族群,所以新破產法是因噎廢食,這句話的缺點是太理性了,美國信用卡銀行已然窮其八年之力,企圖把這個新破產法通過,用因噎廢食這句話,是不足以打動他謀取巨利的企圖的。

根據哈佛大學最近的調查透露,美國有近半數的破產人,是由於疾病,而無能力支付醫藥費的升斗小民,所以愛德華甘迺迪參議員一再大聲疾呼說,破產人絕大多數是走投無路的升斗小民。

破產法的原意,是保護債務人,給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當然過度的保護,使債權人(多為銀行)受到嚴重的損失,這些都是倡導破產法改革的理由。反對新破產法的人士認為,向法院申請破產的人,大部份是為情勢所逼,根據美國政府的統計資料,信用卡欠賬不能還款,而走上破產之路的人,基本上有以下三種族群,其一是疾病纏身,美國醫療及醫藥價格位居世界前茅,一旦生了病(尤其沒有醫療保險),最後只能走上欠債之途;其二是失業,許多人失去工作後,賴信用卡刷卡維生;其三是離婚,尤其是男人,典型的男人離婚的結果是,孩子歸太太,房子歸律師,自己卻變得一無所有,不破產,那還有別的路可以走嗎?

一般而言,債務有“有擔保債務(secured loan)”及“無擔保債務”(unsecured loan)的區別,無擔保的債務最好的好處(當然是對債務人而言),在於一旦宣告破產,就可以拍拍屁股,一走了之。也因為同樣的原因,無擔保的債務因為風險高的緣故,所以利率也特別高,所以俗語說的好,利潤越高,風險也越高,反之,風險越高,利潤也愈高。一般華人,不喜歡破產兩個字,大約破產和死亡這兩個字相近,其實,在於從事財經的專業人士,會有另一個看法,如同基督徒常所謂的“重生”(born again),換句話說,一旦宣布破產,所有無擔保債務(或是有擔保債務其中擔保品不足之數),一概不用償還。八年以後,又是一條好漢。(一般信用報告在八年以後,即不再做紀錄了)所以,破產兩字,雖然壯烈,可是仍不失一條生路。

在美國破產法中,有Chapter 7(完全的破產)以及 Chapter 13(重整式的破產),前者債務人一旦宣告破產,除了法律上列入保護的財產可以保留之外,其他財產均要放棄,以換取債務的解除,而後者。則需要經過債務重整的程序,對所積欠債務,做一個重整償還債務的安排。

新的破產法法規定,一旦有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就需要由法官來裁決,決定申請破產人是被批准“重整式的破產”(Chapter 13),抑或是“完全的破產”(Chapter 7)。前者所謂的重整式破產,是由法院代破產人擬定一個還債計劃,而後者所謂的完全破產,破產申請人幾乎所有財產都要放棄,以換取一個自由之身,當然,筆者在文章中屢屢提及,信用卡的欠款是例外的。(“重整式的破產”和“完全的破產”詞句是由筆者自譯)

依照新的破產法律,如果破產申請人的收入,是在本州平均數以上,而且估計有能力可以在五年以內償還六千元者(即每個月可以償還一百元),如果沒有其他因素,法官會判定破產人只能限於重整式的破產,換句話說,以前有人拍拍胸脯說,“老子大不了破產”,這句狠話今後是不再行得通了。

而新通過的破產法裡,設計了一個對破產申請人的路障,而稱之為Means Test(暫譯為從嚴測試),即是如果申請Chapter 7破產申請人,如果他的收入,在所居住的州裡高於全州的中位數(Median Income),而且每個月可以積存一百元以支付債務的人,就只可以申請重整式破產(Chapter 13)而不准申請完全的破產,換句話說,新破產法將完全的的破產,也即是一般華人社會裡所謂的“破產”,高了門檻。

如果破產人一旦被批准成重整式的破產後,法院即會為破產人設訂五年的還款計劃,那麼,無論此位申請破產人積欠的是信用卡債務、醫院帳單等等或是其他類似的無擔保債務,要想破產後把全部債務一筆勾消的美夢是不再了。

另外新破產法對於申請人的限制也有要求的是,申請破產人在正式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六個月前,必須先向債務重整公司(Credit Counseling Agency)請求,作出債務重整償債計劃,在維護窮人的立場和權益上,筆者對於這一個新通過的破產法,頗有微詞,可是以筆者從事的債務重整工作的來說,提供了更多的商機。債務重整如此的商機,套用一句胡錦濤歡迎連戰的話,“已經聞到春天的氣息了”。

美國這個國家,本就是極端好訟,法院待理的案件已然堆積如山。新破產法實行以後,可想見的是,即使申請人可以跨過破產法的高門檻,被法院再拖延多久,也是未知之數呢。所以美國會會計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就提出了警告,如果有人目前的財務情況, 已瀕臨破產的邊緣,應該儘早辦理破產的手續,不要等到新法實行以後,就來不及了。(注:預料在今年十月,也就是新破產法通過後的六個月左右,新破產法即會付諸實適了)。

新的破產法對於對于房屋上限這一個漏洞作了一個補救,即是破產人一旦破產以後,所擁有的自住房屋訂了上限,房屋價格的上限是美元$125,000,不過,讀者諸君不要洩氣,美國立法的可愛就在於此,永遠留下一個“但書”(即是留下一個小窗戶),這一個自住房屋的上限僅限於在破產申請前三年零四個月以內所購買的自住房屋為限。

另外一個讀者可能關心的議題是,如果萬一有一天需要作破產申請,破產律師的費用,是否也相對的提高呢。

答案是肯定的,以前述的例子,可以想像到新的破產法實施,律師所需要的經手的文件,應該比新破產法實施前增加了許多。更糟糕的是,新的破產法中,要求破產律師對破產人所提供的財務資料,負有相當的責任,眾所周知,以律師而言,法律是他們的專長,如果破產人的財務情況稍微複雜一些的話,勢必要求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經理,(如果破產律師即使懂得財務,為了求責任的分擔, 也希望會計師能夠在破產人的財務證明上予以背書)。如此, 這筆龐大的費用,羊毛出在羊身上,自然會轉嫁到破產申請 人的頭上。本來,美國的律師人數過多,新破產法的實行, 至少也協助了不少律師的就業問題。

新破產法的規定,除了信用卡債務不能減免之外,諸如聯邦政府、州政府或是地方政府的稅捐、學生貸款,以及子女的贍養費等,也不在破產免除之列。

另一點值得讀者注意的是,新破產法才剛通過,已經有信用卡銀行開始乘乘火打劫了。自四月起,信用卡銀行的龍頭大哥MBNA銀行,已經通知客戶將原有的信用卡合同修正,修正的內容如下:

一、信用卡的年利率(APR / Annual Percentage Rate)修改,成變動利率,以每月銀行拆帳利率(Prime Rate)來作變動的標準,這項修正是在今年五月帳單上開始計算。 二、每月付款日期可能每月不同,所以信用卡持有人收到帳單後,應該確認付款日期,而且要在付款日期前五天至七天付款,一旦付款逾期,即屬本合同中違約(Default),違約者需要支付遲付罰金,同時原所享受的任何優惠利率即時作廢,閣下的年利率即根據違約條款利率(Default APR Pricing),上升至24.99%。請讀者注意,如果閣下萬一沒有在每月付款日期前五至七天寄出,或是信用卡銀行“宣稱”他們沒有及時收到閣下的月付款,那麼您原有的4.99%利率(或是任何其他的低利率),即刻就上漲到24.99%。在此處所謂的銀行“宣稱”是指銀行說了算,是由銀行“自由心證”,是由您閣下奈何不得的。

三,任何美國信用卡持有人在美國國外使用信用卡,需要另外支付百分之三的國外交易費(Foreign Transaction Fee)——國際村的附加費用。

四,如果因為利息而使閣下的支出超過原來信用的批准額度(Credit Limit),抱歉,我們即會加收超額使用費 (Over Limit Fee)。

五, 遲交費(Late Fee)由原來的$29元調漲為$39元。

當然信用卡持有人有權拒絕以上條款,即是不在使用此一信用卡,換句話說,只要閣下在五月二十五日以後,仍然使用您的信用卡,即表示閣下已然同意此信用卡修正合同。

相信布希總統以及同意修改新破產法的國會議員們,用起信用卡時,一定都是使用公家帳戶(Expense Account),所以信用卡發卡銀行將網再收緊的時候,他們一定不會覺得太多痛癢的。

-轉載美國世界日報世界周刊200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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